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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消费者条款和条件

1. 一般规定

 1.1.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条款和条件”)管辖由商家与买方之间签订的消费者合同所产生的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商家为NAY as 公司,注册办事处位于:Tuhovská 15, 830 06 Bratislava,公司 ID:35 739 487,税号:2020270186,增值税号:SK2020270186,在布拉迪斯拉发 III 市法院商业登记处注册,部分:Sa,插入号 1640/B(以下简称“商家”),买方为消费者,其主体是在商家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购买和销售商品。

 

商户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naysk12110@gmail.com电话: 02/44 555 444

 

通讯地址:

 

NAY 作为

Tuhovská 15,

830 06 布拉迪斯拉发, 斯洛伐克共和国

 

 

 

监管机构:

 

斯洛伐克贸易检验局

布拉迪斯拉发地区 SOI 检验局

Bajkalská 21/A, PO BOX no. 5,820 07 布拉迪斯拉发监管部门

ba@soi.sk

电话

传真号码 02/58 27 21 72、02/58 27 21 04 02/58 27 21 70

 

产品技术控制和消费者保护部电话号码:+421 2 58 272 172 和 +421 2 58 272 104

 

 1.2.就本条款和条件部分的目的而言,消费者被理解为买方。就本条款和条件的本部分而言,商家应理解为卖方。

 

 1.3.就这些条款和条件而言,消费者是指与消费者合同、由该合同产生的义务或商业行为有关,不在其商业活动或职业范围内行事的自然人。

 

 1.4.下订单时,消费者将提供其姓名、姓氏、邮政和账单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联系方式。

 

 1.5.一般条款和条件是消费者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书面消费者合同,且双方约定的条款与一般条款和条件不同,则消费者合同的规定优先于一般条款和条件。

 

2. 消费者合同的订立方法

 2.1.消费者合同的订立是通过消费者在商家网站naysk12110@gmail.com上填写并发送表格的形式,以具有约束力的方式接受商家订立消费者合同的提议(以下简称“订单”)。在线商店中所有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以及所有费用均以欧元计价,含增值税。订立消费者合同的条件是真实、完整地填写下订单时所需的所有数据和要求。

 

 2.2.对消费者订单的具有约束力的接受是商家在事先接受订单并验证货物的可用性、有效价格和消费者要求的货物的交货日期后通过电子邮件确认接受订单,标记为“订单确认”。如果发现更高的价格,商家有义务在确认订单之前征求消费者的同意,根据当前价格表更改价格。只有在消费者同意更改价格且商家随后确认(接受)订单后,合同关系才被视为已完成。在线商店中列出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所有费用均包含增值税。消费者在发送订单后立即在其电子邮件地址收到商家电子系统中自动执行的订单接受通知,但不视为对订单的具有约束力的接受;本通知仅供参考,旨在通知消费者已收到其订单。如果有必要,有关其订单的所有进一步信息将发送到消费者的电子邮件地址。

 

 2.3.订单的约束性接受特别包含有关商品名称和规格的数据(其销售是消费者合同的标的)、有关商品和/或其他服务的价格的数据、有关商品交货时间的数据、有关商品交货地点的名称和数据以及有关商品运输到约定的消费者交货地点的价格、条件、方式和日期的数据、有关贸易商的数据(企业名称、注册办事处、公司 ID、商业登记册中的注册号等)或其他数据。

 

 2.4.如果发现订单有错误,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联系商家(联系方式在本条款和条件的介绍中提供)。

 

 2.5.如果根据第 14 条尚未达成有效合同,消费者可以在向商家交付订单后 24 小时内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向商家发出通知,表示取消订单。二.即使在撤销期开始之前,本规定也不影响消费者撤销货物交付合同(如果合同已经签订)的权利。消费者有义务在订单取消通知中提供订购商品的名称、电子邮件和描述。如果消费者在订单取消时已向商家支付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商家将在订单取消后的 14 天内以消费者付款时所使用的相同方式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2.6.根据第 222/2004 号法案。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已开具的税务文件(发票)中的增值税相关数据无法更改。仅当消费者尚未收到并支付货物时,才可以更改税务文件(发票)中的数据。

 

 2.7.对于正在进行的促销活动,商家网站上的商品销售除受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外,还受相关促销活动的约束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如果消费者订购的商品违反了相关促销活动的条款和条件,商家有权取消消费者的订单。消费者将通过电子邮件获悉订单取消,如果支付了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格,资金将在 14 天内退还到消费者指定的账户,除非与商家另有约定。

 

3. 交易者的权利和义务

3.1.交易者有义务:

 

a) 根据商家确认的订单,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间范围向消费者交付货物,并以必要的方式包装或准备运输,以保护货物;

 

b)确保交付的货物符合斯洛伐克共和国适用的法律法规,

 

c) 最迟在交付货物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接收和使用货物所需的所有文件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斯洛伐克语说明、税务文件、数字内容/许可证(如果是销售标的)),

 

d) 按照约定的价格和费用销售和提供产品,在销售和提供产品时正确收取价格和费用,并向消费者提供价格支付收据,

 

e) 在任何商业通信中,包括产品的广告和营销,要求消费者通过付费服务号码或付费短信(SMS)联系商家,以获得产品,提供有关通话单价、短信(SMS)单价或消费者有义务为通话或短信(SMS)支付的通话或短信(SMS)最高可能价格的真实和完整信息;如果消费者就其应支付的通话或短信(SMS)的价格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则商家应承担索偿要求和金额的举证责任,

 

f) 在适当且永久可见的地方标明该机构的商号、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以及面向消费者的营业时间,

 

g) 出售二手货物或有缺陷的货物,与其他货物分开出售或单独标记;如果商家提供的是二手商品或有缺陷的商品,则不适用此规定。

 

h) 在签订合同之前,如果商品性质允许且消费者要求,则在消费者面前演示商品或检查商品,

 

i)允许消费者检查批量出售商品的重量或数量,

 

j) 以斯洛伐克语或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以消费者可以理解的其他语言,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合同确定的形式或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所有信息和文件,并且不向消费者收取额外费用,以斯洛伐克共和国所受约束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其可理解的形式提供;同时使用其他语言、标志、图形符号和象形文字的可能性不受影响,

 

k) 在销售或提供产品时,遵守与消费者平等对待的原则,以安全的方式和专业的护理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l) 在消费者通知服务缺陷后,立即向消费者提供书面确认,确认已通知服务缺陷,并告知修复缺陷的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通知服务缺陷之日起 30 天,

 

m)如果商家拒绝承担服务缺陷责任,则以书面形式通知消费者拒绝承担服务缺陷责任的理由,

 

n)解除合同时,将以现金支付的产品款项凑整,

 

o)通过欧洲消费者中心网络,协助斯洛伐克共和国经济部庭外解决消费者和贸易商之间的跨境纠纷。

 

3.2.商家有权要求消费者及时、适当地支付所交付货物的购买价款。

 

3.3.如果由于货物缺货或不可用,商家无法在这些条款和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或按照在线商店中规定的价格向消费者交付货物,则商家有权在订单被具有约束力地接受之前取消订单,除非他与消费者就替代方案达成一致。消费者将通过电子邮件、短信或信函获悉订单取消。

 

3.4.如果货物交付是通过卡、银行转账或到期发票预付的,商家保留在亲自领取货物时验证消费者或授权领取货物人员身份的权利。

 

4.消费者权利和义务

4.1.消费者有义务:

 

a) 接收所购买或订购的商品,

 

b) 在约定的期限内向贸易商支付约定的购买价格,包括交付货物的费用

 

c) 不损害商家的良好商业信誉,

 

d) 在交货单上签字确认收到货物,或由其授权人员签字确认

 

4.2.消费者有权按照合同双方在订单的约束性接受中约定的数量、质量、日期和地点交付货物。

 

4.3.消费者有权

 

e)保护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

 

f) 在本法和欧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案规定的范围内和条件下获取信息,

 

g) 行使产品责任产生的权利,

 

h) 如果认为消费者的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侵犯,则根据《消费者法》第26条向消费者保护监督机构提出投诉;

 

i)如果消费者成功向法院主张侵犯消费者权利或消费者保护义务,则向侵犯消费者权利或消费者保护义务的人支付经济赔偿;在确定适当的经济赔偿金额时,法院应特别考虑侵犯消费者权利或义务的性质、严重性、方式、程度、后果、持续时间以及消费者保护领域中的情况。

 

5.交货和付款条款

5.1.该贸易商仅在斯洛伐克境内提供运输。如果消费者希望将货物寄往国外,则无法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运输。消费者可以选择将商品发送到距离消费者希望送货地点最近的商家处所(例如,距离特定边境检查站最近的商家商店)。无论如何,消费者为外国人的合同关系将受斯洛伐克法律管辖,如发生争议,斯洛伐克共和国法院将拥有地方和实体管辖权。

 

5.2.商品按照商家在其电子商务网站上摆放的展示样品进行销售。所交付货物的保质期最低为日期前2个月以上。若保质期较短,商家会在发货前通过电话或邮件的方式联系消费者,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才会发货。

 

 

5.3.商家有义务在商家接受消费者订单之日起30天内履行消费者订单并将货物交付给消费者;此发货期限消费者无须保留。随货物一起交付但不提供服务(不带服务的运输)或不带基本安装的货物由商家通过第三方快递服务在工作日上午 8:00 至下午 5:00 进行。通过订购服务(NAY TRANSPORT)或基本设施或无服务或有限服务的 TOPTRANS 运输交付货物的时间为周一至周日上午 9:00 至晚上 9:00。

 

5.4.卖方列出了交付货物和/或服务的选项以及交付货物和/或服务的这些单独选项的费用(适用于斯洛伐克共和国整个领土)。各种交通方式及其价格请见以下链接:  naysk12110@gmail.com/napoveda/vsetky-moznosti-dorucenia

 

5.5.经营者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交付物品的义务的,消费者应当要求经营者在其规定的额外合理期限内交付物品。如果商家未能在此额外的合理期限内交付货物,消费者有权撤销合同。如果消费者不提供额外的合理期限,也可以解除合同

 

a) 商家拒绝交付商品,

 

b) 考虑到合同订立时的所有情况,及时交货尤为重要,或

 

(c)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已告知商家及时交货尤为重要。

 

5.6.消费者有义务在商家接受消费者订单时指定的地点领取货物。如果消费者未事先以书面形式撤销合同,且未在消费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接收货物,则商家有权要求赔偿因未能成功交付订单而造成的实际损失。自消费者有义务接收货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商家有权撤销购买合同并将货物出售给第三方。

 

5.7.如果您选择送货到地址(NAY DOPRAVA)的运输方式,其中送货到公寓等,则只有在交货地点的空间定义适合其实施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运输。例如,如果消费者公寓公共区域的走廊太窄,或者楼梯太陡等,则适用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货物将被送到并留在可以交货的地方。

 

5.8.商家有权在消费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邀请消费者提取货物。

 

5.9.货物交付地点为商家接受订单时指定的地点,除非缔约方在消费者合同中另有约定。

 

5.10.如果经营者按照消费者合同约定的地点将商品交付给消费者,消费者有义务亲自接收商品,或者确保在其不在场的情况下,由其授权的、在消费者合同中规定的接收商品的人员接收商品,并签署商品交付和交接记录。被授权接收消费者合同中规定的货物的第三方有义务向商家提交消费者合同的原件或副本以及货款支付证明和书面文件。如果由于消费者不在消费者合同中规定的地点而需要重新交付货物,则与此有关的所有费用应由消费者承担,特别是将货物重新交付到购买合同中规定的目的地。

 

5.11.消费者有权在交货后立即检查货物,即商品及其包装。如果消费者发现货物或货物包装有机械损坏,他有权将此事实通知承运人并在承运人面前检查货物状况。如果消费者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损坏,消费者可以选择立即拒绝接受货物。承运人有义务在消费者在场的情况下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对货物损坏作出损坏报告。根据这样准备并交付给商家的记录,商家可以在与承运人结束损害事件后,提供消除货物短缺、货物折扣,并在货物存在无法修复的缺陷的情况下,向消费者交付新货物。以后此类主张将需要得到证实。必须立即通过电子邮件将不完整或损坏的货物报告至以下地址:reklamacienay@nay.sk,必须向承运人写一份损坏报告,并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毫不拖延地发送到商家的地址。否则,只有消费者证明商品在收到时已经存在所声称的缺陷,对此类商品的投诉才会被受理。

 

5.12.如果商家未能在本条款和条件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消费者有权撤销消费者合同,并且商家有义务毫不拖延地向消费者退还已支付的购买价格部分,但不得晚于消费者撤销合同之日起 14 天,方式与消费者付款时相同,除非与消费者约定了其他退货方式,且不向消费者收取额外费用。

 

5.13.每批货物都包含一张发票——一份税务文件,它也可作为交货和保修证明,除非订购的货物附有单独的制造商保修证明。

 

5.14.所有付款方式及其当前条件均可在网站https://nay.sk/napoveda/moznosti-platby上找到

 

5.15.通过银行转账预付款。如果您选择通过传统银行转账付款,我们将自动通过电子邮件向您发送付款说明。付款存入我们的账户后,您将通过同一封电子邮件收到税务文件。我们的自动化系统总是在下一个工作日执行此任务。通过银行转账预付款时,交货日期可能会受到付款日期的影响。必须在确认订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金额存入我们的账户,否则订单可能会被视为取消。亲自取货时需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护照)。

 

5.16 含有数字元素的商品,在相关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提供给消费者下载安装时视为已供应,或者,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连续提供数字内容或提供数字服务,则在开始向消费者提供时视为已供应。

 

6. 购买价格

6.1.消费者有义务向商家支付消费者合同中约定的商品购买价格和/或根据消费者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商家价格表,包括交付商品的费用(以下简称“购买价格”)。商家网站上列出的所有价格均为最终价格。商品价格不包括运输和包装费用。任何运输和包装费用将在订单结束时收取。消费者下订单时按照商家网站上所列的商品价格支付。消费者的个人折扣需遵守单独的协议。

 

6.2.如果消费者通过银行转账向商家支付购买价款,则付款当天即为全部购买价款记入商家账户的当天。

 

6.3.消费者有义务在消费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但不得晚于收到货物时,向商家支付约定货物的购买价款。

 

6.4.如果消费者向商家支付了消费者合同中约定的商品购买价格,则消费者有权撤销消费者合同并仅根据斯洛伐克共和国适用的法律规定要求退还购买价格。

 

6.5.与货物组装和拆卸相关的费用不包含在货物的购买价格中,卖方没有义务向买方提供这些服务。

 

6.6.所有促销均有效,售完即止,除非特定产品另有说明。

 

6.7.如果消费者以礼券或礼券与现金支付的形式支付退回或索赔商品以及已撤销合同的商品的购买价格,商家将以消费者支付时的相同方式(即以消费者用于付款的相同方式,除非商家与消费者约定其他退货方式且不向消费者收取额外费用)将购买价格退还给消费者。

 

6.8.消费者有权仅购买与家庭正常运行或商家正常运行相对应的数量。该商家的所有商品均不适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商家的商品不用于转售。如果消费者订购或购买的数量与家庭正常运转或商家正常经营不相符,或商家认为该等商品将用于转售,则商家有权取消订单,如果订单已确认,则有权撤销购买合同,消费者无需再提出任何索赔。

 

6.9.每件电器的回收费用均单独显示,并且也会列在消费税文件中。

 

7.货物所有权的取得和货物损坏风险的转移

7.1.在约定地点收到货物后,货物的所有权即转移给消费者。不符合本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消费者定义的消费者只有在全额支付商品的全部购买价款后才能获得商品的所有权。当货物由个人领取或从运输公司收到时,即视为货物已交付。

 

7.2.货物意外毁坏、意外变质、丢失或其他损坏的风险在商人交付货物时转移给消费者,或者如果商人未能及时交付,则在商人允许其处理货物而消费者未接收货物时转移给消费者。

 

8.投诉程序(缺陷责任、保修、投诉)

8.1.商家对商品的缺陷负责,消费者有义务按照适用的投诉程序立即向商家提出投诉。保修卡背面分别提供了保修和保修后服务点的信息。如有需要,将根据消费者要求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提供。

 

8.2.投诉的处理遵循卖方网站nay.sk上公布的投诉程序。通过在向商家发送订单之前勾选此框,消费者确认他已阅读投诉程序并完全同意该程序,同时确认他已被适当告知有关商品投诉的条件和方法,包括投诉地点和保修维修执行情况的信息。

 

8.3.投诉程序适用于消费者以电子商务形式在商家的电子商务网站上从商家处购买的商品。

 

8.4.本表格中的投诉程序适用于所有商业案例,除非合同中约定了其他保修条件。

 

8.5.如果商品存在缺陷,且缺陷由制造商、供应商或贸易商造成,且该商品属于保修范围之内,并且该商品是从贸易商处购买的,消费者只要能证明该商品是从贸易商处购买的,且该商品在保修期内(例如,付款证明、保修证书等),就有权在保修期内向贸易商索赔。

 

8.6.消费者有权在收到货物后检查货物。如果他未能这样做,并且证明货物在收到货物时已经存在这些缺陷,则商人应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货物缺陷负责。

 

8.7.在保修期内,消费者有权免费修复缺陷,但必须向商家授权代表出示商品(包括配件、文件、说明书),并证明商品是从商家处购买的且在保修期内(例如付款证明、保修证书等)。

 

8.8.消费者可以分别行使缺陷责任的权利。仅在发现缺陷后两个月内向商家报告缺陷,但不迟于保修期满时,才可提出有关商品的投诉。

 

8.9.如果商品有缺陷,消费者有权向任何商家处所提出投诉,只需将商品(包括配件)送至 NAY s.r.o., Complaints Department, Tuhovská 15, PO BOX 10, Bratislava 830 06 地址,填写投诉表并交给商家即可。表格的形式将由商家决定,并将样本放置在商家的网站上。消费者有义务在表格中准确注明货物缺陷的类型和程度,以及发现缺陷的时间。消费者还有权向商品制造商授权进行保修维修的人员(以下简称“指定人员”)提出投诉。指定人员名单包含在保修证书中或由商家根据消费者要求发送给消费者。

 

8.10.商家建议消费者为货物运输投保。商家不接受到货即发的商品。

 

8.11.对于能够客观地交付给商家的商品,投诉程序自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之日起开始:

 

a) 消费者向商家提交填妥的投诉表,

 

b) 消费者向商家交付索赔的商品(包括配件)。

 

c) 消费者向商家交付访问代码、密码和商品(如果消费者已收到)。

 

对于客观上无法交付给商家且永久安装的商品的投诉程序自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之日起开始:

 

 

a) 消费者向商家提交填妥的投诉表,

 

b) 由商家指定的第三方对投诉的商品进行检查,并在检查后向消费者出具书面确认书,

 

c) 消费者向商家交付访问代码、密码和商品(如果消费者已收到)。

 

投诉程序的开始也是提出投诉的日期。索偿货物必须送至贸易商的注册办事处,除非贸易商或指定人另有规定(例如,将货物直接送至指定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 NAY,电话:02/44 555 444,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reklamacienay@nay.sk。

 

投诉表格可在此处下载(点击此处查看投诉表格)。

 

上述投诉建议并不排除消费者以其他方式提出投诉。

 

8.12.商家有义务在其任何可以接受投诉的机构接受投诉,即在其注册办事处或指定人员处。

 

8.13.商家有义务确保在根据这些条款和条件指定的接收投诉的地点有一名有权处理投诉的人员在场。

 

8.14.如果商家对所售商品的缺陷负有责任,消费者有权根据第 621(1) 条的规定,要求修理或更换缺陷商品,有权在购买价格上获得适当的折扣,或者有权解除消费者合同。民法典第1条。

 

8.15。商家或指定人员将在消费者投诉商品缺陷后立即以卖方选择的适当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索赔的书面确认或缺陷投诉,例如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

 

8.16.保修不适用于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已由商家通知的缺陷,或考虑到签订消费者合同的情况,消费者应该已经知道的缺陷。

 

8.17.保修期为两年(除非特殊情况提供消费者保修),自消费者收到货物之日起开始。如果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货物、其包装或说明书中规定了货物的使用期限,则保修期在该期限届满时终止。货物缺陷以及因货物缺陷引起的索赔必须在保修期结束前提出。保修期过后,投诉权利即失效。

 

8.18。二手商品的保修期为1年,自交货之日起开始。

 

8.19。商家将在收到投诉的确认中指明消除缺陷的合理时间期限。消除缺陷的期限最长为自通知缺陷之日起 30 天,除非由于商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需要更长的期限。

 

8.20。经营者拒绝承担缺陷责任的,应当书面通知消费者拒绝承担缺陷责任的理由。如果消费者通过经认可的人员、授权人员或通知人员出具的专家意见或专业意见证明商家对缺陷负有责任,则消费者可以反复指出该缺陷,而商家不能否认该缺陷的责任。

 

8.21。消费者有权选择通过更换或修理产品来消除缺陷。消费者不得选择不可能的缺陷修复方法,或者与第二种缺陷修复方法相比,会给商家带来不成比例的成本,同时要考虑所有情况,特别是商品在没有缺陷的情况下的价值、缺陷的严重性以及第二种缺陷修复方法是否会给消费者带来重大困难。

 

8.22。如果修复或更换无法进行,或者考虑到所有情况需要不合理的费用,商家可以拒绝消除缺陷。

 

8.23 在消费者指出缺陷后,商家应在合理期限内免费、自费地修理或更换该物品,且不得给消费者造成重大不便,同时应考虑到物品的性质和消费者要求该物品的用途。为了修理或更换,消费者应当将物品交给或提供给商家。接收该物品的费用由交易者承担。

 

8.24 在更换新商品的情况下,消费者将收到一份说明更换商品的文件,任何进一步的投诉都应根据原始交货单和此投诉文件进行。如需更换新货,保修期将从收到新货之日起重新开始,但仅限于新货。

 

8.25。免费保修维修权利到期:

 

未能出示货物的保修证书、配件或文件,

收到货物后未报告明显错误,

货物保修期满后,

买方造成的货物机械损坏,

在湿度、化学和机械影响等与自然环境不符的条件下使用商品,

不专业的处理、服务或对货物的照管疏忽,

因超载或违反文件规定使用而导致货物损坏,

斯洛伐克共和国有效的一般原则、技术标准或安全法规,

由于不可避免和/或不可预见的事件造成的货物损坏,

因意外毁坏和意外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坏,

非专业干预、运输过程中的损坏、水、火、静电或大气电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

未经授权的人员干扰货物

8.26。保修不涵盖因使用而导致的物品(或其部件)的正常磨损。因此,较短的产品寿命不能被视为缺陷。

 

8.27。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商家应当自费以与消费者交付缺陷商品相同或类似的方式向消费者交付修理好的商品或替换的商品。如果消费者 在应收货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收货,则商家可以出售该商品。如果物品价值较高,商家应提前通知消费者出售意向,并为其提供合理的额外时间来接收物品。如果消费者在商家出售商品的通知中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行使收益分成的权利,商家应在商品出售后立即向消费者支付商品销售收益,扣除商品储存和销售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如果物品尚未售出,或者销售的预期收益不足以支付商人在存储物品时合理产生的费用以及商人在出售物品时必然产生的费用,商人可以自费销毁该物品。

 

8.28。如需更换新商品,消费者将收到一份注明更换商品的文件,任何进一步的投诉均应以原始交货单和此投诉文件为基础进行。如需更换新货,保修期将从收到新货之日起重新开始,但仅限于新货。

 

8.29。在消除缺陷时,如果更换或修理需要移除在缺陷显现之前根据其性质和用途安装的缺陷物品,商家将确保移除该物品并安装已修复的物品或替换物品。商家和消费者可以达成协议,由消费者安排拆除物品以及安装修理或更换的物品,费用和风险由商家承担。

 

8.30。通过更换商品来消除缺陷时,商家无权获得因商品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以及因商品更换前正常使用而造成的损害的赔偿。

 

8.31。如果商家以正当理由驳回投诉而终止投诉程序,但产品缺陷客观存在且尚未消除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法院行使要求消除商品缺陷的权利。

 

8.32。投诉警告:投诉中含有系统访问密码的商品可能会被退回,恕不维修,因为无法重新安装设备系统并消除系统故障。消费者有义务在提交投诉时提供这些密码,或者在提交投诉之前将其删除。如果不删除产品密码,投诉就无法处理。如果产品注册了定位服务,则需要先从该服务中取消注册该设备。如果商家或服务中心收到投诉后发现访问受阻,则将访问代码交付给消费者的日期作为投诉程序的开始。如果消费者退回的设备没有原包装或更换包装,商家不承担设备在运送至服务中心过程中的任何损坏的责任。如果服务中心更改了设备中的软件或固件,商家不对设备控制的任何变化、任何数据丢失或因设备中存储的数据丢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请备份具有内部存储器(mp3、HDD)的设备中的数据。如果消费者交付的投诉商品中包含消费者安装的应用程序(例如社交网络)、消费者拍摄的照片、视频等,我们建议在发送投诉商品之前将这些内容移除或删除。已刪除。如果商品的缺陷导致消费者无法使用这些应用程序、照片、视频等,则上述规定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在修复缺陷后出于安全原因更改访问密码。

 

8.33。如果消费者对商家处理投诉的方式不满意,或者消费者联系商家提出补救要求,但对商家处理投诉的方式不满意,或者消费者认为商家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则消费者有权联系商家提出补救要求。如果商家对此类请求作出否定回应或自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未作出回应,消费者有权向替代性争议解决机构提交启动替代性争议解决的建议。替代性争议解决的主体是“斯洛伐克贸易检查局,Bajkalská 21/1,邮政信箱29,820 07 Bratislava 27”或在斯洛伐克共和国经济部维护的替代性争议解决实体名单中注册的其他相关授权法人实体(该名单可在http://www.mhsr.sk上查阅)。消费者有权选择其愿意寻求替代性消费者争议解决机构。

 

8.34。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消费者有权获得合理的购买价格折扣,或可以在不提供额外合理时间的情况下撤销消费者合同:

 

商家没有修理或更换该商品,

 

商家没有按照第 623 款规定修理或更换该物品。 《民法典》第4条和第6条,

 

商家拒绝消除缺陷,理由是修复或更换不可能,或考虑到所有情况(尤其是商品在没有缺陷的情况下的价值、缺陷的严重性以及消除缺陷的其他方法是否会给消费者造成重大困难),将产生不合理的费用,

 

尽管已维修或更换该物品,但其缺陷依然存在,

 

缺陷性质严重,有理由立即降低购买价格或撤销消费者合同,或者

 

商家已声明或根据情况可清楚看出其不会在合理时间内或不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不便的情况下补救缺陷。

 

8.35。在评估消费者获得购买价格折扣或撤销消费者合同的权利时,应考虑所有情况,特别是物品的类型和价值、缺陷的性质和严重性以及客观上要求消费者信任商家消除缺陷的能力的可能性。

 

8.36。购买价格的折扣必须与售出物品的价值与物品无缺陷时的价值之间的差额成比例。

 

8.37。如果消费者参与了缺陷的发生或者缺陷可以忽略不计,则消费者不能撤销消费者合同。证明消费者对缺陷负有责任并且缺陷可以忽略不计的举证责任在于商家。

 

8.38 如果合同涉及购买多件商品,消费者只能针对有缺陷的商品撤销合同。对于其他物品,只有当他无法合理地预期自己有兴趣保留没有缺陷物品的其他物品时,他才可以撤销合同。

 

8.39。消费者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后,应当将商品退还给商家,费用由商家承担。商家将确保在缺陷出现之前根据其性质和目的拆除所安装的物品。如果商家未在合理的时间内移除该物品,消费者可以安排将物品移除并交付给商家,费用和风险由商家承担。

 

8.40。解除合同后,商家应在商品退回商家之日起 14 天内或证明消费者已将商品发送给商家后(以先发生者为准)向消费者退还购买价款。

 

8.41。商家将向消费者退还购买价款或以消费者支付购买价款的方式向其支付购买价款的折扣,除非消费者明确同意其他付款方式。与付款相关的所有费用均由商家承担。

 

8.42。商家无权获得因商品正常磨损而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以及在退出消费者合同之前因商品正常使用而获得的报酬。

 

8.43。如果购买标的物为具有数字元素的物,且在约定期间内持续提供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则卖方应对整个约定期间内发生或显现的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中的任何缺陷承担责任,但至少

 

自交付带有数字元素的物品之日起两年内。

 

8.44。对于包含数字元素的二手物品,保修期为交货后一年。

 

8.45。智能电视或智能手机被认为是具有数字元素的东西。

 

8.46。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商家应对因商品、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组装或安装不正确而造成的缺陷承担责任:

 

a)组装或安装是消费者合同的一部分,并且由商家实施或在其责任下实施,或

 

(b) 由于数字内容或数字服务的贸易商或供应商向消费者提供的组装或安装说明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错误地执行了本应由消费者进行的组装或安装。

 

8.47。根据第 617(1) 条的规定,对于仅因未安装更新而导致的带有数字元素的物品的缺陷,商家不承担责任。 3,如果消费者未在更新交付后的合理期限内安装更新,并且

 

a)商家已告知消费者更新的可用性以及不安装更新的后果,并且

 

b) 消费者未能安装或错误安装更新不是由于所提供的安装说明存在缺陷造成的。

 

9. 个人信息及其保护

9.1.交易商已采取与处理个人数据的方法相对应的适当的技术、组织和人员措施,特别考虑到适用的技术手段、处理的个人数据的机密性和重要性,以及可能破坏其信息系统的安全性或功能性的潜在风险程度,符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6 年 4 月关于在个人数据处理和此类数据自由流动方面保护自然人的条例 (EU) 2016/679 的规定,废除指令 95/46 / EC(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第 18/2018 号法案。关于个人数据保护。消费者同意按照这些规则处理其个人数据(点击此处查看隐私政策)。

 

10. 消费者合同的撤销、消费者合同的不可撤销

10.1.商家有权因库存售出、商品无法供应,或消费者合同中约定的商品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暂停生产或做出重大变更以致无法履行消费者合同规定的商家义务或因不可抗力而终止消费者合同,或即使商家已尽一切合理努力,仍无法在这些条款和条件规定的期限内将商品交付给消费者。商家有义务立即将此事实告知消费者,并毫不拖延地退还消费者合同中约定的已支付的商品押金,但不得晚于通知退出合同之日起 14 天,方式与消费者付款时所用的方式相同。这并不影响消费者与商家约定其他付款方式的权利,前提是在此方面不向消费者收取额外费用。即使消费者在有义务接收货物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未接收货物,商家也有权撤销消费者合同。

 

10.2.消费者可以撤销远程合同或在商家场所外签订的合同,直到

 

 a) 自消费者收到货物之日起或自签订以提供服务为主题的合同之日起 14 天,

 

 b) 如果发生或涉及未经请求的访问或销售活动,则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天内。

 

10.3.当消费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运人除外)接收所订购商品的所有部分时,或如果

 

a) 消费者在一个订单中订购的商品将在收到最后交付的商品时单独交付,

 

b) 交付由多部分或多件组成的货物,在接收最后一部分或最后一件时,

 

c) 货物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交付,在接收第一笔货物时

 

10.4.通过向商家发送订单,消费者确认商家已根据第 3(1) 条及时、适当地履行了其信息义务。 《货物销售消费者保护法》第 1 条。

 

10.5.消费者可以书面形式或者以记录在其他耐用介质上的形式向经营者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果合同是口头订立的,消费者任何明确表达其解除合同意愿的声明都足以行使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可以使用退出合同的样本表格并将其发送至地址 NAY as, Complaints Department, Tuhovská 15, PO BOX 10, Bratislava 830 06。退出表格可以在此处下载(点击此处,您将看到退出表格)。

 

10.6.根据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的上一点,通过撤回表格撤回消费者合同必须包含其中所需的数据,特别是货物的确切规格、订单日期、消费者的姓名、消费者的地址、消费者的签名。

 

10.7 如果消费者撤销合同,则与消费者撤销的合同相关的任何补充合同也自始无效;如果双方明确同意补充协议的进一步期限,则不适用此规定。

 

10.8.消费者甚至可以在撤销期开始之前撤销货物交付合同。如果消费者在期限的最后一天之前向商家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则解除合同期限将得以维持。

 

10.9.如果商家根据消费者合同供应了多种产品,则消费者只能针对特定产品或产品撤销合同。

 

10.10。消费者有义务在退出消费者合同之日起 14 天内将货物退还或交给商家,地址为 NAY as, Complaints Department, Tuhovská 15, PO BOX 10, Bratislava 830 06。如果消费者不迟于货到付款发货的最后一天将货物发送给商家,而商家不接受,则视为已遵守第一句规定的期限。

 

10.11.当撤销消费者合同时,消费者仅承担将商品退还给商家的费用。 

 

10.12.消费者应对因处理商品而导致的商品价值贬损承担责任,这种处理超出了确定商品属性和功能所必需的范围。

 

10.13 解除合同后,商家将向消费者退还消费者在合同中已支付的所有款项,特别是购买价格,包括运输费、送货费、邮费和其他成本和费用。商家将根据前句的规定,在与解除合同相对应的范围内向消费者退还所有付款,除非消费者已解除整个合同。但是,如果消费者选择的送货方式不是商家提供的最便宜的标准送货方式,商家没有义务向消费者偿还额外费用。额外费用被理解为消费者选择的送货费用与商家提供的最便宜的标准送货方式的费用之间的差额。自收到消费者的撤回通知之日起 14 天内,付款将退还给消费者。付款方式将与消费者付款时使用的方式相同。这并不影响消费者与商家约定其他付款方式的权利,前提是在此方面不向消费者收取额外费用。消费者可以选择与商家约定的其他商品,而不是退款。

 

10.14.在消费者将货物交付给商家之前或消费者证明货物已退回给商家之前,商家没有义务根据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向消费者退还所有付款。只有在退回的商品送回商家指定的地址或提交退货证明文件后(以先发生者为准),商家才会向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的款项。

 

10.15。如果根据消费者合同,货物在签订合同时已送达消费者家中,并且考虑到货物的性质,无法通过邮寄方式将货物退还给商家,则商家有义务确保根据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自费收取货物。

 

10.16.如果消费者根据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撤销合同并向商家交付已使用、损坏或不完整的商品,或者由于对商品的处理超出了确定商品性质和功能所必需的处理而导致相关商品价值降低,商家有权向消费者索取修理商品和恢复商品原始状态的金额的赔偿,或者商家有权要求消费者赔偿商品价值的下降。

 

10.17。消费者有义务在解除合同之日起 14 天内将购买的商品连同配件一起退还或交给商家。

 

10.18。解除合同时,消费者承担将货物退还给商家或商家授权接收货物的人员的直接费用,以及退回由于其性质而无法通过邮寄方式退回的货物的费用。无法合理计算与退货相关的直接成本。根据现有信息,预计这些费用将根据货物的尺寸和重量、货物退回的距离以及消费者选择的承运人提供服务的价格进行估算,范围从 2 欧元到 150 欧元不等。

 

10.19。如果消费者未能履行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第 10 条规定的任何义务,则退出消费者合同无效,并且商家没有义务根据本一般条款和条件向消费者退还所有可证明的付款,并且还有权获得与将货物退回给消费者相关的费用的补偿。

 

10.20。合同解除时以现金支付的产品款项四舍五入为5欧分;未四舍五入后付款的总余数小于 5 欧分价值的一半时,将向下四舍五入;未四舍五入后付款的总余数等于或大于 5 欧分价值的一半时,将向上四舍五入。如果根据第一句话支付的是多个产品价格的总和,则最终的支付金额将向上取整。 1 欧分或 2 欧分的付款四舍五入为 5 欧分。

 

10.21。消费者不能撤销以

 

a) 提供服务,前提是服务已全部提供;2. 服务在撤销期届满之前开始提供,且已获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并且消费者声明已被告知,如果消费者有义务根据合同支付价款,则在明确同意后,消费者将失去在服务全部提供后撤销合同的权利,

 

b) 交付或提供的产品价格取决于金融市场的价格变动,而交易者无法影响这种变动,并且这种变动可能发生在提款期间,

 

c) 交付根据消费者规格制造的货物或定制货物,

 

d) 销售易变质或损坏的商品,

 

e) 出售的商品采用保护性包装,由于健康保护或卫生原因不适合退货,且其保护性包装在交付后破损,

 

f) 出售的货物因其性质,在交付后可能与其他货物不可分割地混合在一起;

 

g) 销售酒精饮料,其价格在签订合同时已商定,但其交付最早可在 30 天后进行,其价格取决于市场价格变动,而商家无法影响市场价格变动,

 

h)在拜访消费者期间进行紧急维修或保养,这是消费者明确向商家提出的要求;这不适用于以提供维修或保养以外的服务为标的的合同,也不适用于以提供维修或保养所需的备件以外的商品为标的的合同,如果这些合同是在商家拜访消费者期间订立的,并且消费者没有提前订购这些商品或服务,

 

i) 交付的录音制品、录像制品、视听制品或软件的保护性包装在交付后破损;

 

j) 期刊投递,但根据订阅合同投递的期刊除外;

 

k) 在公开拍卖中购买的货物,

 

l) 提供除住房、货物运输、汽车租赁、餐饮服务或与休闲活动相关的服务以外的其他目的的住宿服务,如果根据合同,经营者应在明确约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提供这些服务,

 

m) 商家以非有形媒介形式提供的数字内容,如果

 

 

数字内容交付已经开始,

消费者在撤销期届满之前明确同意开始提供数字内容,并声明已被正式告知,一旦同意,他就失去了在开始提供数字内容时撤销合同的权利,并且商家已根据第 17(1) 条向消费者提供了确认。 12 个字母。 b) 或第13 个字母。 b) 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如果消费者有义务根据合同支付价款。

10.22。在签发贷记单时,可能会要求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供检查,以保护消费者的财产权利并确认其身份。通过出示身份证进行检查,消费者同意根据该法案处理个人数据。第18/2018号。关于身份证上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经后续法律法规修订,在身份证检查期间有效。

 

10.23。如果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交付货物、不再供应或生产货物、或货物供应商(制造商)的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商家保留取消订单或部分订单的权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商家将立即联系消费者,商定进一步的付款。如果消费者已经支付了预付款,款项将立即转回其账户或地址。如需取消订单,请联系卖家。

 

10.24。如果消费者不按照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并且不在相关邮局或快递处领取已交付的货物,即货物被退回给商家,则合同自始取消,消费者有义务向商家支付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所有相关费用(例如,发送和退回货物的费用、邮费、包装费等)。

 

11. 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11.1.如果消费者对商家处理投诉的方式不满意,或者认为商家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联系商家并要求补救。如果商家对此类请求作出否定回应或自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未作出回应,消费者有权向替代解决实体提交启动替代争议解决的建议。替代性争议解决的实体是第 391/2015 号法案第 3 条规定的当局和授权法人实体。关于消费者纠纷的替代性解决方式,例如斯洛伐克贸易检查局,而消费者有权选择其将寻求替代性消费者纠纷解决机构。商家的电子邮件联系方式:info@nay.sk。提交提案时,消费者应按照第 391/2015 号法案第 12 条的规定进行。关于消费者纠纷的替代性解决方式。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可用于解决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因消费者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消费者合同相关的争议。通过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解决的争议价值必须超过 20 欧元。替代性争议解决机构最早可在发出启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通知的同时,向消费者索取启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费用,最高金额为 5 欧元,包括增值税。

 

11.2.消费者有权使用在线争议解决平台(以下简称“ODR”)以自己选择的语言解决争议。消费者可以使用 ODR 平台(网址为http://ec.europa.eu/consumers/odr/ )来寻求争议的替代解决方案。当向RSO平台提交投诉时,消费者需要填写电子投诉表。提交的信息必须足以确定相关的替代争议解决实体。消费者可以附上文件来支持他的投诉。

 

12. 产品评论

12.1.商家保留不发布包含不适当术语、虚假、与相关产品无关、引用外部网站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损害商家声誉的商品评论的权利。

 

12.2. nay.sk上发布的所有评论均来自实际购买过所评论产品的客户。完成订单后,每个客户都会收到一个唯一的链接,以便填写对所购买特定产品的评论,该链接发送到订单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每件购买的产品只能提交一条评论。评论也可能来自 NAY as 附属公司(例如,某个企业集团内)运营的在线商店的客户,这些公司已通过合同同意,以匿名形式提供给 NAY as 的评论仅来自实际购买了所评论产品的客户。

 

13. 礼券

13.1.商家发放的礼券(证书)可用于在商家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购买商品。除非另有说明,礼券只能用于购买商品,不适用于服务、运费和其他费用。

 

13.2.每张礼券上显示的金额为含增值税的金额,礼券可作为所订购商品总金额的折扣。礼券仅限在一次购买中全部使用;不可分部分使用。购买货物的不足金额必须以现金支付;多付款项不予退还。

 

13.3.礼券不可兑换现金。如果消费者有权撤销使用礼券支付的商品购买合同,则消费者有权以礼券的形式退还购买价格(通过将礼券发送到消费者提供的地址)。

 

14.消费者行动和NAY Extra Club

14.1.如果消费者参与消费者促销活动,无论是购买附赠礼品的产品还是以折扣价购买其他产品,都表示消费者同意此促销活动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始终在商家的在线商店网站上清晰可见。消费者进一步明确同意,如果他不具备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他获得以折扣价提供的礼品或其他产品的权利将失效(在这种情况下,不会签订其他产品的购买合同),如果这种以折扣价提供的礼品或其他产品是酒精饮料、烟草制品或其他类似产品,或不适合18岁以下人士的产品或产品。

 

14.2.如果消费者参加消费者活动、促销活动或其他类似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其原则是购买时获得礼品,作为参加活动的奖励或作为活动奖品,则该礼品(或奖品)不属于购买合同的标的,消费者不享有因收到的礼品物品的缺陷和故障责任而产生的任何权利。基于此事实,商家不提供赠品担保。

 

14.3.商家有权组织消费者促销活动,其中他根据先前完成的交易将消费者纳入促销活动。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一定预定价值的商品,他们将通过电子邮件(商业通知)收到商家提供的折扣券,用于进一步购买商家确定的价值的商品。确切的规则和具体信息由商家提前在其网上商店网站上发布。

 

14.4.该零售商设立了NAY Extra Club,任何消费者只要满足加入NAY Extra Club的内部要求(购买一定预定价值的商品)即可加入。商家将通过电子邮件(商业通知)告知消费者这一事实。

 

15. 最后条款

15.1.商家保留更改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的权利。以书面形式通知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的变更的义务通过将其发布在商家的电子商务网站上来履行。然而,有效订立的合同受订立时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15.2.如果消费者合同是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则对合同的任何变更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15.3.合同双方同意,双方之间的沟通将主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通过信件邮寄。

 

15.4.第 101/2009 号法案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不受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约束的关系。民法典第 40/1964 号,法案编号 108/2024 Coll。关于消费者保护和修改某些法律的规定、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16 年 4 月 27 日关于在个人数据处理和此类数据自由流动方面保护自然人的条例 (EU) 2016/679,废除指令 95/46/EC(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和第 18/2018 号法案。关于个人数据保护。

 

15.5.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在向消费者发送电子订单时即对消费者生效。

 

15.6.通过在提交订单之前勾选此框,消费者确认他已阅读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并完全同意它们。

 

第二部分 。

非消费者的条款和条件

1. 一般规定

1.1.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条款和条件”)管辖缔约方因卖方签订的购买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卖方为NAY as,注册办事处位于:Tuhovská 15, 830 06 Bratislava,公司 ID:35 739 487,税号:2020270186,增值税号:SK2020270186,在布拉迪斯拉发 III 市法院商业登记处注册,部分:Sa,插入号 1640/B(以下简称“商家”)和买方 - 非消费者,其主体是在卖方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购买和销售商品。

 

商户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naysk12110@gmail.com电话: 02/44 555 444

 

通讯地址:

 

NAY 作为

Tuhovská 15,

830 06 布拉迪斯拉发, 斯洛伐克共和国

 

 

 

1.2.就本条款和条件本节的目的而言,“买方”一词是指非消费者的企业家(以下简称“企业家”)。

 

1.3.就本条款和条件而言,企业家是指在商业登记处登记的个人;依据营业执照开展业务的个人;按照专门规定取得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执照开展业务的人;从事农业生产,按照专门规定登记的自然人。

 

1.4.下订单时,买方作为企业家,将说明其企业名称、注册办事处(营业地点)、公司 ID、增值税 ID、电话号码以及代表企业家行事的人员的电子邮件联系方式。

 

1.5.买方 - 企业家承认,本条款和条件第二部分中规定的保修条件以及投诉程序本身可能与消费者条款和条件部分中的不同。

 

1.6.缔约方同意,通过向卖方发送订单,买方确认同意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及其条款和条件将适用于在卖方运营的任何电子商务网站上达成的所有购买合同,卖方在此基础上向买方交付相关网站上展示的商品(以下简称“购买合同”)以及卖方和买方之间的所有关系,特别是在达成购买合同和索取货物时产生的关系。

 

1.7.一般条款和条件是购买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卖方和买方签订了书面购买合同,其中双方同意的条款与一般条款和条件不同,则购买合同的规定将优先于一般条款和条件。

 

1.8.卖方与作为企业家的买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本一般条款和条件或卖方与买方之间的框架协议未明确规定,则受《商法典》的有关规定的约束。

 

1.9.卖方运营的任何电子商务网站上的商品列表均为常用供应商品的目录,卖方不保证所有列出的商品均能立即供应。货物的可用性将根据买家的询价向买家确认。

 

2. 订立购买合同的方法

2.1.购买合同的订立是通过买方以买方发送给卖方的电子邮件形式和/或买方在卖方网站上填写并发送的表格形式和/或买方给卖方的电话订单形式(以下简称“订单”)对卖方提出的订立购买合同的提议进行有约束力的接受而达成的。

 

 

2.2.卖方对买方订单的具有约束力的接受是在买方事先接受订单并核实货物的可用性、有效价格和买方要求的货物的交货日期后,卖方向买方发送一封电子邮件确认接受订单,标记为“订单确认”。如果发现更高的价格,卖方有义务在确认订单之前征求客户的同意,根据当前价格表更改价格。只有在客户同意价格变动且卖方随后确认(接受)订单后,合同关系才被视为已完成。在线商店中列出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所有费用均包含增值税。买方在发送订单后立即在其电子邮件地址收到卖方电子系统中自动执行的订单收据通知,该通知并不被视为对订单的具有约束力的接受;本通知仅供参考,旨在通知买方已收到其订单。如果有必要,有关其订单的所有进一步信息将发送到买家的电子邮件地址。

 

2.3.订单的约束性接受尤其包含有关货物名称和规格的数据(货物的销售是购买合同的标的)、有关货物和/或其他服务的价格的数据、有关货物交货时间的数据、有关货物交付地点的名称和数据以及有关货物运输到买方约定交货地点的价格、条件、方式和日期的数据、有关卖方的数据(企业名称、注册办事处、公司 ID、商业登记册中的注册号等)或其他数据。

 

2.4.买方可以在收到订单后的24小时内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向卖方发出取消订单的通知。买方有义务在订单取消通知中提供所订购商品的名称、电子邮件和描述。若发生订单取消的情况,卖家不会向买家收取任何与订单取消相关的费用。如果买方在订单取消前已向卖方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卖方将在订单取消后14天内通过转账至买方银行账户的方式退还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货款,除非合同双方约定了其他退还货款的方式。

 

2.5.根据第 222/2004 号法案的修正案,增值税从 1.1 开始不再适用。 2013 更改已开具的税务文件(发票)中的数据。仅当客户尚未收到并支付货物时,才可以更改税务文件(发票)中的数据。

 

2.6.对于正在进行的促销活动,卖方网站上的商品销售除受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外,还受相关促销活动的约束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如果买家订购的商品违反了相关促销活动的条款,卖家有权取消买家的订单。将通过电子邮件通知客户订单取消,如果支付了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格,资金将在 14 天内退还到客户指定的账户,除非与卖方另有约定。

 

3.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3.1.卖方有义务:

 

a) 根据卖方确认的订单,按照约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间框架向买方交付货物,并以必要的方式包装或准备运输,以保护货物,

 

b) 确保交付的货物符合斯洛伐克共和国适用的法律法规

 

c) 最迟连同货物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买方提供接收和使用货物所需的所有文件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斯洛伐克语指示、税务文件)。

 

3.2.卖方有权要求买方及时、适当地支付所交付货物的购买价款

 

3.3.如果由于缺货或无法提供货物,卖方无法在本条款和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或按照在线商店中规定的价格向买方交付货物,则卖方有权取消订单,除非他与客户就更换达成一致。我们将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客户取消订单,如果支付了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格,资金将在 14 天内退还到客户指定的账户,除非与卖方另有约定。

 

3.4.如果买方通过银行卡、银行转账或到期发票预付货款,则 NAY as 保留在买方亲自到其商店提货时验证买方或授权提货人员身份的权利。

 

4. 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买方有义务:

 

a) 接收所购买或订购的商品,

 

b) 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卖方支付约定的购买价款,包括交付货物的费用,

 

c) 不损害卖方的声誉

 

d) 在交货单上签字确认收到货物,或由其授权人员签字确认

 

4.2.买方有权按照合同双方在具有约束力的订单接受书中约定的数量、质量、日期和地点交付货物。

 

5.交货和付款条款

5.1.卖家仅在斯洛伐克境内发货。来自欧盟其他成员国的买家可以在与卖家达成协议后,在任何允许的卖家商店领取订购的商品,或者在与卖家达成协议后,将商品送到买家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指定的地点。

 

5.2.商品按照卖家在其电子商务网站上展示的样品、目录、型号表和样本书进行销售。所交付货物的保质期至少为2个月以上,有效期至到期日。对于保质期较短的情况,卖家会在发货前通过电话或邮件的方式联系买家,征得买家同意后才会发货。

 

5.3.商家有义务在商家接受消费者订单之日起30天内履行消费者订单并将货物交付给消费者;消费者无条件接受此交货期。随货物一起交付但不提供服务的货物(不带服务的运输)或不带基本安装的货物由商家使用第三方快递服务在工作日上午 8:00 至下午 5:00 进行。通过订购服务(NAY TRANSPORT)或基本设施或无服务或有限服务的 TOPTRANS 运输交付货物的时间为周一至周日上午 9:00 至晚上 9:00。

 

5.4.卖方列出了交付货物和/或服务的选项以及交付货物和/或服务的这些单独选项的费用(适用于斯洛伐克共和国整个领土)。以下链接列出了各种交通方式及其价格:https://naysk12110@gmail.com/napoveda/vsetky-moznosti-dorucenia。

 

5.5.买方有义务在卖方接受买方订单时指定的地点接收货物。如果买方未事先以书面形式撤销合同,且未在购买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接收货物,则卖方有权要求赔偿因未能成功交付订单而造成的实际损失。自买方有义务接收货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卖方有权撤销购买合同并将货物出售给第三方。

 

5.6.如果您选择送货到地址(NAY DOPRAVA)的运输方式,其中送货到公寓等,则只有在交货地点的空间定义适合其实施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运输。例如,如果买方公寓公共区域的走廊太窄,或者楼梯太陡等,则适用此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货物将被送达并留在可以送达的地方。)

 

5.7.卖方有权在购买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邀请买方接收货物。

 

5.8.卖方目录、宣传册和制造商提供的其他文件中包含的货物重量、尺寸和其他信息可能与标明价值的实际价值相差±3%。

 

5.9.货物交付地点为卖方接受订单时指定的地点,除非缔约方在购买合同中另有约定。

 

5.10.如果卖方在买方在购买合同中指定的地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方有义务亲自接收货物,或确保在其不在的情况下由其授权接收购买合同中指定的货物的人接收货物,并签署货物交付和交接协议。获得授权接收购买合同中规定的货物的第三方有义务向卖方提交购买合同的原件或副本以及货款付款证明,以及书面授权。如果由于买方不在购买合同规定的地点而需要重新交付货物,则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买方承担,特别是将货物重新运送至购买合同规定的目的地。

 

5.11.买方有权在交货后立即在卖方代表面前检查货物,即货物及其包装。如果发现货物存在缺陷和/或装运不完整(货物数量较少、缺少订购货物),卖方代表有义务根据买方的要求,协助买方准备一份损坏记录,说明货物缺陷的程度和性质,其准确性应由买方或卖方代表确认。根据这样准备并交付给卖方的记录,买方随后可以拒绝接受所交付的有缺陷的货物,或者确认交付有缺陷的货物,随后根据第 6 条的规定。 8 本业务和投诉条款和条件向卖方或指定人员提出有关货物缺陷的投诉。如果买方拒绝接受交付的有缺陷的货物,则将货物退回卖方所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5.12.当运输公司递送货物时,如果包装破损或损坏,或者内容物丢失或损坏,我们建议您不要接受该货物,或者直接与运输公司员工或现场邮局柜台员工解决问题并注明损坏情况。如果收到并发现包装破损或损坏、内容物损坏或丢失,我们要求您在 24 小时内报告此事件。从任何承运商分支机构收到货物之日起。要写损坏报告,您需要损坏的产品、货物的包装、货物的收货证明,以及购买证明——发票。

 

5.13.对于产品在收到货物时未发现的机械损坏的投诉,必须在收到货物后立即提出,但不得晚于货物交付后 24 小时。客户有责任证明即使彻底检查产品及其包装后仍未发现机械损坏。之后关于产品机械损坏的投诉将不再被受理。首次使用前,买方有义务研究保修条件,包括斯洛伐克/捷克操作说明,然后仔细遵循这些信息。

 

5.14.客户有义务在收到产品时检查产品的完整性(个人和非个人)。当通过快递送货时,买家必须当场写一份关于包装不完整的损坏报告。买家亲自领取包裹时,有义务立即检查包裹内物品;额外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5.15.如果卖方未在 5.3 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买方有权要求赔偿。条款和条件退出购买合同,卖方有义务毫不拖延地将已支付的购买价格部分退还给买方,但不得晚于退出购买合同之日起 14 天,方式与买方用于付款的方式相同,除非与买方商定其他退货方式,且不向买方收取额外费用。

 

5.16.买家将通过电子邮件收到每批货物的发票。如果需要保修证书,它将包含在包装中。

 

5.17.所有付款方式及其当前条件均可在网站https://naysk12110@gmail.com/napoveda/moznosti-platby上找到。

 

5.18.通过银行转账预付款。如果您选择通过传统银行转账付款,我们将自动通过电子邮件向您发送付款说明。付款存入我们的账户后,您将在同一电子邮件中收到一张税收收据。我们的自动化系统总是在下一个工作日执行此任务。通过银行转账预付款时,交货日期可能会受到付款日期的影响。必须在确认订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金额存入我们的账户,否则订单可能会被视为取消。亲自取货时需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护照)。

 

6. 购买价格

6.1.买方有义务向卖方支付购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购买价款和/或根据购买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卖方价格表支付的货物购买价款,包括交付货物的费用(以下简称“购买价款”)。卖方网站上列出的所有价格均为最终价格。商品价格不包括运输和包装费用。任何运输和包装费用将在订单结束时收取。买方在下订单时按照卖方网站上所述的价格支付货物的价格。买家的个人折扣需遵守单独的协议。

 

 

6.2.如果买方通过银行转账向卖方支付购买价款,则付款当天即为全部购买价款记入卖方账户的当天。

 

6.3.买方有义务在购买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支付约定货物的购买价款,但最迟不得晚于收到货物时。

 

6.4.如果买方向卖方支付了购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购买价款,则买方有权撤销购买合同并仅根据斯洛伐克共和国适用的法律规定要求退还购买价款。

 

6.5.与货物组装和拆卸相关的费用不包含在货物的购买价格中,卖方没有义务向买方提供这些服务。

 

6.6.所有促销均有效,售完即止,除非特定产品另有说明。

 

6.7.如果买方以礼券形式或与现金支付相结合的方式支付退回或索赔商品以及已撤销合同的商品的购买价款,则卖方将以买方支付时的相同形式将购买价款退还给买方。但退还给买家的礼券价值不得高于买家购买时支付的礼券价值。如果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退还礼券,特别是因为卖方没有所需金额的礼券,卖方将向买方提供金钱退款。

 

6.8.购买者有权仅购买与家庭正常运营或企业家正常运营业务相适应的数量。卖方的任何商品均不适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卖方的货物不打算进一步销售。如果买方订购或购买的数量不符合家庭的正常运作或企业家业务的正常运作,或者卖方确定该等商品将用于进一步销售,则卖方有权取消订单,如果订单已经确认,则卖方有权撤销购买合同,而买方无需提出任何进一步的索赔。

 

6.9.每件电器的回收费均单独显示,并且也包含在买家的税务文件中。

 

7.货物所有权的取得和货物损坏风险的转移

7.1.在买方全额支付购买价款之前,货物仍属于卖方的财产。当亲自收到货物或运输公司收取货物时,即视为货物已交付。

 

7.2.货物损坏的风险自买方从卖方接收货物时起转移给买方;如果买方没有及时这样做,则自卖方允许其处理货物且买方占有货物时起转移给买方。

 

8.投诉程序(缺陷责任、保修、投诉)

8.1.卖方应对货物的缺陷负责。作为企业家的买家有义务立即直接向授权服务中心提出投诉。当前服务中心列表将由投诉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如果无法通过这种方式确保维修,则卖方将确保维修。

 

8.2.投诉的处理遵循有效的投诉程序,其中适用于企业家的部分,发布在卖方网站naysk12110@gmail.com上。如果卖方网站naysk12110@gmail.com上公布的投诉程序规定与本企业家商业条款和条件下的投诉程序规定相冲突,则企业家的投诉应以本企业家商业条款和条件的规定为准。通过在向卖方发送订单之前勾选此框,买方确认他已阅读投诉程序并完全同意该程序,同时确认他已被适当告知索赔商品的条件和方法,包括索赔地点和进行保修维修的信息。

 

8.3.本投诉程序适用于买家以电子商务形式在卖家的电子商务网站上向卖家购买的商品。

 

8.4.本表格中的投诉程序适用于所有商业案例,除非合同中约定了其他保修条件。

 

8.5.在保修期内,如果货物出现缺陷,且该缺陷由制造商、供应商或卖方负责,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

 

8.6.买方有义务在收到货物后检查货物。如果他未能这样做,他只能在证明货物在收到货物时已经存在这些缺陷的情况下,才可以就此次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提出索赔。

 

8.7.在保修期内,客户有权将货物(包括配件、文件和说明)连同保修卡(如果由制造商提供)和付款证明一起提交给卖方的授权代表或服务中心,免费修复缺陷。

 

8.8.如果货物有缺陷,客户有权首先直接向授权服务中心提出投诉。当前服务中心列表将由投诉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如果无法通过这种方式确保维修,则卖方将确保维修。然后,客户将向卖方机构提出投诉,方法是将货物送至卖方机构,地址为 NAY as, Complaints Department, Tuhovská 15, PO BOX 10, Bratislava 830 06,填写投诉表并将其交给卖方。表格的形式将由卖方决定,其模板将放置在卖方的网站上。买方有义务在表格中准确注明货物缺陷的类型和程度。对于能够客观交付给卖方的商品,投诉程序自满足以下所有条件之日起开始:

 

买方将填妥的投诉表交给卖方,

买方将索赔的货物交付给卖方,

买方向卖方交付访问代码、密码和货物。

8.9.卖方建议买方为货物运输投保。卖家不接受货到付款的商品。投诉程序的开始也是提出投诉的日期。索赔货物必须交付至卖方的注册办事处,除非卖方或指定人另有规定(例如,将货物直接交付给指定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 NAY,电话:02/44 555 444,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reklamacienay@nay.sk。

 

8.10.买方有义务毫不拖延地向卖方投诉货物缺陷,否则买方将失去要求卖方免费排除缺陷的权利。

 

8.11. 《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 30 天期限不适用于处理企业家买家的投诉。处理企业家投诉的期限不受法律规定,但我公司承诺根据本条款和条件在60天内处理企业家投诉。

 

8.12.对于卖方在订立合同时通知买方的缺陷,或者考虑到订立购买合同的情况,买方应该知道的缺陷,买方无权要求保修。

 

8.13.如果这不会给买方造成严重困难,卖方可以始终用完好的物品替换有缺陷的物品,而不是消除缺陷。

 

8.14.买方索取卖方保证的权利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未能提供付款证明、货物配件或文件,

收到货物后未报告明显错误,

货物保修期满后,

买方造成的货物机械损坏,

在湿度、化学和机械影响等与自然环境不符的条件下使用商品,

不专业的处理、服务或对货物的照管疏忽,

因超载或违反文件规定使用而导致货物损坏

斯洛伐克共和国有效的一般原则、技术标准或安全法规,

由于不可避免和/或不可预见的事件造成的货物损坏,

因意外毁坏和意外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坏,

非专业干预、运输过程中的损坏、水、火、静电或大气电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

未经授权干扰货物

8.15。保修不涵盖因使用而导致的物品(或其部件)的正常磨损。因此,产品寿命较短不能被视为缺陷,也不能提出索赔。

 

8.16.如果买方收到的货物与购买合同不符(即所谓的与购买合同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根据买方的要求,通过交换货物或更换货物的方式,免费、无不当拖延地将货物调整到与购买合同相符的状态。如果此类程序无法实现,买方可以要求对货物价格给予适当的折扣或撤销合同。如果买方在接收货物之前就知道违反了购买合同或者自己造成了违反购买合同的情况,则不适用此规定。自收到货物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的与购买合同的差异被视为在收到货物时就已存在,除非该差异与货物的性质相悖或有相反证据。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企业家有权采取所谓的安排补救措施,即:

 

通过免费维修使消费品达到符合合同规定的状态

通过合理降低购买价格

通过更换货物交付

撤销合同

8.17.卖家有义务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处理投诉并终止投诉程序:

 

通过交付已修复的货物,

通过交换商品,

退还商品的购买价格,

通过对商品价格支付适当的折扣,

接受卖方规定的履行的书面请求,

合理驳回投诉

8.18。保修期为 24 个月(除非针对具体情况规定了不同的保修期,即该保修期仅适用于非消费者买方购买的商品,且商品使用频率不高/例如办公室的咖啡机、咖啡馆的洗碗机等/ -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卖方指定的保修期),并从买方收到商品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受制造商保修条件的约束,符合《商法典》(§429 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选定的产品,制造商为买家提供的保修是有限的。

 

8.19。NAY.sk网站上的产品目录中公布的保修期是根据《民法典》公布的,与企业家无关,因此不适用于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

 

8.20。保修期将延长买方因保修维修而无法使用货物的时间。

 

8.21。如需更换新商品,买方将收到一份注明更换商品的文件,任何进一步的投诉均应以原始发票和此投诉文件为依据。如需更换新货,保修期将从收到新货之日起重新开始,但仅限于新货。

 

8.22。首先,顾客可以要求卖方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消费品。买方只有在货物的缺陷性质不严重的情况下才有权更换货物。授权服务中心将通过书面缺陷评估来决定缺陷是否相称。根据此决定,将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

 

8.23。如果根据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要求保修的权利在申请时尚未过期,则所有保修维修都是免费的。

 

8.24。如果是可以消除的缺陷,货物将被修复。如果无法修复,并且缺陷的性质不妨碍正常使用,卖方和买方可以就价格的合理折扣达成一致。如果发生折扣,则以后无法索赔该缺陷。

 

8.25。如果缺陷无法消除,并且导致物品无法像无缺陷物品一样正常使用,则卖方有权用具有相同或类似有用特性的物品替换有缺陷的物品,或发出替换品。如果交付有缺陷的物品构成重大违约,则买方可以:

 

要求通过提供缺陷货物的替代品、交付缺失货物来消除缺陷,并要求消除法律缺陷,

如果缺陷可以修复,则要求通过修复货物消除缺陷,

要求对购买价格进行合理的折扣或退出合同

8.26。买方只有及时在缺陷通知中或在该通知之后无不当拖延地通知卖方,才有权在 8.25 中规定的索赔之间进行选择。未经卖方同意,买方不得更改所提出的索赔。然而,如果发现货物的缺陷无法修复,或者修复货物将产生不合理的费用,则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交付替换货物,只要他在卖方通知他这一事实后毫不拖延地向卖方提出此要求。如果卖方未在合理的额外期限内消除货物的缺陷,或者在期限届满之前宣布将不消除货物的缺陷,则买方可以撤销合同或要求在购买价格上给予合理的折扣。

 

8.27。如果买方未在本条款和条件规定的期限内通知选择权人其索赔,则其可以就货物缺陷提出索赔,就像轻微违约的情况一样。

 

8.28。如果因交付有缺陷的货物而轻微违反合同,买方可以要求交付缺失的货物并消除货物的其他缺陷,或要求降低购买价格。

 

8.29。除非买方要求折扣或撤销合同,否则卖方有义务交付缺失的货物并消除货物的合法缺陷。他有义务自行决定通过修理货物或交付替换货物来消除其他缺陷;但是,所选择的消除缺陷的方法不得导致买方承担​​不合理的费用。

 

 

8.30。如果买方要求消除货物中的缺陷,则在买方有义务为此目的向卖方提供的额外合理期限届满之前,买方不得行使除损害赔偿和合同罚款之外的其他货物缺陷索赔权,除非卖方通知买方其将不会在此期限内履行其义务。该期限必须根据这些条款和条件确定。

 

8.31。除非买方根据第 26 点规定了期限或要求对购买价格给予折扣,否则卖方可以通知买方将在一定期限内消除缺陷。如果买方在收到该通知后未及时通知卖方其不同意见,则该通知将具有根据第 8.26 条设定最后期限的效力。

 

8.32。如果卖方未在第 8.26 条规定的期限内消除货物的缺陷。或者 8.27.,如果买方在根据第 26 点确定期限时或在撤销合同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卖方其撤销意图,则买方可以要求购买价格折扣或撤销合同。未经卖方同意,买方不得更改所选的索赔。

 

8.33。就本条款和条件而言,如果违反合同的一方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者考虑到合同的目的(从合同的内容或签订合同的情况来看),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如果发生违反合同的情况,另一方将无权履行其义务,则违反合同的行为构成重大违约。如有疑问,则假定违反合同并不重大。

 

8.34。投诉的处理仅适用于投诉表中列出的错误。

 

8.35。买方依据本投诉及业务条款行使其权利并要求卖方消除货物缺陷后,其对货物缺陷提出索赔的权利即告用尽,并且无论投诉结果如何,买方均无权就同一缺陷(非同一类型的缺陷)重复提出索赔。

 

8.36。如果卖方以正当理由驳回投诉而终止投诉程序,但产品缺陷客观存在且尚未消除的,买方可以通过法院行使消除货物缺陷的权利。

 

8.37。企业家、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商品时,在分公司投诉接收货物所需文件:个人领取的订购商品只能由公司经理或其授权的人员接收。如果公司员工来提货,需提供高管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有被授权员工的身份证号码。为了验证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的身份,必须出示有效的身份证和商业贸易登记册的摘录,以防止在接收货物时发生混淆。

 

8.38。投诉警告:投诉中含有系统访问密码的商品可能会被退回,恕不维修,因为无法重新安装设备系统并消除系统故障。客户有义务在提交投诉时提供这些密码,或者在提交投诉之前将其删除。如果不删除产品密码,投诉就无法处理。如果产品注册了定位服务,则需要先从该服务中取消注册该设备。如果卖家或服务中心在收到投诉后阻止访问,则将访问代码交付给客户的日期视为投诉程序的开始。如果客户退回的设备没有原包装或替换包装,NAY as 不对设备在运输至服务中心过程中的任何损坏承担责任。如果服务中心更改了设备中的软件或固件,NAY as 不对设备控制中的任何变化、任何数据丢失或因设备中存储的数据丢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请备份具有内部存储器(mp3、HDD)的设备中的数据。如果买家交付的索赔商品包含买家安装的应用程序(例如社交网络)、买家拍摄的照片、视频等,我们建议在发送索赔商品之前将其删除。如果货物缺陷导致买方无法使用这些应用程序、照片、视频等,则上述规定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在修复缺陷后出于安全原因更改访问密码。

 

买方有义务在投诉结束后不迟于60天内提货。如果他未能这样做,他有义务为收到货物的每一天支付 1 欧元的仓储费。如果买方自有义务收取货物之日起六个月内仍未收取货物,卖方有权将货物出售给第三方,或者以适当方式处置货物。如果货物售出,卖方将在扣除仓储费和销售费用后向买方支付销售收益。

 

9. 退出购买合同

9.1.卖方有权因库存售出、货物无法供应,或购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制造商、进口商或供应商暂停生产或做出重大变更以致无法履行购买合同产生的卖方义务或由于不可抗力,或即使尽一切合理努力后仍无法在这些条款和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或按照在线商店规定的价格向客户交付货物,则卖方有权撤销购买合同。卖方有义务立即将此事实通知买方,并在通知退出合同之日起 14 天内将已支付的购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定金转入买方指定的账户退还,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即使买方在其有义务收取货物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取货物,卖方也有权撤销购买合同。如果货物价格存在明显错误(即价格明显与此类/种类货物的通常价格不同),卖方还有权撤销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考虑商品价格中的明显错误,例如,错误地包含前三位数字而不是四位数字;价格低一位数字(例如,在说明价格时“减少”一位数字);商品价格明显偏低(例如,价格比同类商品的正常价格低 50%,但未注明商品正在出售或有其他折扣优惠);以及其他明显的印刷错误、商品描述、图片等明显错误,或客服中心工作人员提供的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的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卖方将立即联系买方,商定进一步的行动。如果买方已经支付了部分或全部购买价格,则该金额将在退出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退还给买方,方式与消费者购买时使用的方式相同。这并不影响消费者与卖方约定其他付款方式的权利,前提是消费者不会因此被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上述规定类似适用于订单的取消,也类似适用于各种折扣或营销活动的折扣金额的申报。

 

9.2.作为企业家的买方有权在与消费者相同的条件下,在 14 天内无理由撤销购买合同。

 

9.3.根据退回货物的状况、丢失的保修和退回货物的当前价格,作为企业家的买方可能会被提供替代的购买合同撤销。货物的状况将由卖方评估。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可接受的条件,则货物将退回,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有权向买方收取任何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于产品的性质和退货时的情况,卖方保留不允许退货的权利。

 

9.4.买方以书面形式行使解除与卖方合同的权利。

 

9.5.通过撤销购买合同,买方有义务将货物连同附件(包括文件、说明、保修证书、付款证明等)以原包装寄送至以下地址:NAY as, Complaints Department, Tuhovská 15, PO BOX 10, Bratislava 830 06。如果买方通过撤销合同,将货物连同附件(包括文件、说明、保修证书、付款证明等)以原包装(以下称为“货物”)通过斯洛伐克邮政寄送至上一句所述的地址,则只能通过名为“包裹到地址”的服务进行。卖方不接受买方通过“包裹到邮局”服务和货到付款方式寄送的货物。我们建议给货物投保。

 

9.6.如果买方撤销合同,则与买方撤销的合同相关的任何附加合同也从一开始就取消。

 

9.7.买方甚至可以在撤销期开始之前撤销以交付货物为主题的合同。如果买方在撤销期到期之前发出行使撤销权的通知,则撤销期将继续有效。

 

9.8.解除合同后,卖方将向买方退还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支付的购买价款或部分购买价款,或按照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进行操作,向买方的地址发送礼券。买方交付货物后,购买价格将退还给买方。卖方将通过向买方银行账户付款或向买方注册办事处邮寄汇票的方式退还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9.9.在买方将货物交付给卖方之前,卖方没有义务根据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向买方退还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格。因此,只有在退回的货物送回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中指定的地址后,卖方才会向买方支付所购货物的款项。

 

9.10。如果撤销合同,买方有义务在购买合同签订之日起 14 天内将货物连同附件(包括文件、说明书、保修卡、付款证明等)一起交付或移交给卖方。并保留原包装。为了有效退出合同,必须在购买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货物交付给卖方,而不仅仅是发送运输,否则退出合同被视为无效。

 

9.11。如果买方未能履行本一般条款和条件规定的任何义务,则退出购买合同无效,并且卖方没有义务根据本一般条款和条件向买方退还所有可证明的付款,并且还有权获得与将货物退回给买方相关的费用的补偿。

 

9.12 买方不得撤销标的为

 

根据买方具体要求制造的货物、定制货物或

专门针对一个买家的商品,

销售录音制品、录像制品、视听制品或计算机软件

采用保护性包装出售,如果买家已拆开此包装,

销售采用保护性包装的商品,由于健康保护或卫生原因不适合退货,且其保护性包装在交付后破损,例如牙齿护理产品,

剃须刀、脱毛器等的配件

9.13.在签发信用票据时,可能会要求买方提供商业登记册的摘录,以保护买方的所有权。

 

9.14.如果买方退出以包含买方安装的应用程序(例如社交网络)、买方拍摄的照片、视频等的商品为标的的合同,我们建议将其移除或删除。

 

10.产品评论

10.1.卖方保留不发布包含不适当术语、虚假、与相关产品无关、链接到外部网站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损害我们公司名称的产品评论的权利。

 

10.2. nay.sk上发布的所有评论均来自实际购买过所评论产品的客户。完成订单后,每个客户都会收到一个唯一的链接,以便填写对所购买特定产品的评论,该链接发送到订单中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每件购买的产品只能提交一条评论。评论也可能来自 NAY as 附属公司(例如,某个企业集团内)运营的在线商店的客户,这些公司已通过合同同意,以匿名形式提供给 NAY as 的评论仅来自实际购买了所评论产品的客户。

 

11. 礼券

11.1.卖家发放的礼券(证书)可用于在卖家的电子商务网站上购买商品。除非另有说明,礼券只能用于购买商品,不适用于服务、运费和其他费用。

 

11.2.每张礼券上均注明了包含增值税的金额,该礼券可作为订购商品总金额(含增值税)的折扣。礼券仅限在一次购买中使用全额;不可分批赎回。购买货物的不足金额必须以现金支付;多付款项不予退还。

 

11.3.礼券不可兑换现金。如果买方有权撤销使用礼券支付的商品购买合同,则买方有权以礼券的形式退还购买价格(通过将礼券发送到买方提供的地址)。

 

12. 最后条款

12.1.卖方保留更改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的权利。以书面形式通知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的变更的义务通过将其发布在卖方的电子商务网站上来履行。

 

12.2.如果购买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则对合同的任何变更都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12.3.如有疑问,缔约方同意,使用期限被视为根据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包括交货当天)至货物退还给卖方之日,或将货物交给快递员以便运送给卖方之日。

 

12.4.合同双方同意,双方之间的沟通将主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通过信件邮寄。

 

12.5. 《商法典》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未予规范的关系。

 

12.6.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在买方发送电子订单时对买方生效。

 

12.7.通过在发送订单之前勾选此框,买方确认他已阅读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并完全同意它们。

 

布拉迪斯拉发,2025年5月1日